(2015)足法民初字第07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顺仁与黄正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仁,黄正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7614号原告陈顺仁,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潼南县人。被告黄正乾,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大足区人。原告陈顺仁诉被告黄正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被告黄正乾的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顺仁对被告黄正乾的起诉。诉讼费326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