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黄德走私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三中刑初字第0046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人黄德,男,1950年6月25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蒋雨、何芳,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检三分刑诉[2014]0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犯走私毒品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德及其指定辩护人蒋雨、何芳到庭参加诉讼,北京百嘉翻译服务有限公司武海燕进行粤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黄德采取行李箱托运的方式,携带两个拉杆行李箱,其中,灰蓝色底有图案的拉杆行李箱内装有毒品可卡因一万二千〇十二克(含量为百分之六十三点八),黑色的拉杆行李箱内装有毒品可卡因一万一千八百七十八克(含量为百分之七十九点二),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乘坐CA908航班,由巴西联邦共和国圣保罗市出发,途经他地,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六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逃避海关监管,被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已被全部起获并收缴。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人证言、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登机牌、行李票等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德无视国家法律,走私毒品可卡因,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黄德辩称:其不明知行李箱内藏有毒品。被告人黄德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黑色皮箱中的白色黄黑相间横纹T恤在海关旅检处可能被污染,故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3]第FYB1307845-WZ7845号法医物证鉴���书存在瑕疵,不宜作为本案的定罪证据使用;被告人黄德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并未对社会造成实质危害;被告人黄德系初涉毒品犯罪,并非毒品再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德具有前科,希望法庭对黄德给予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德采取行李箱托运的方式,携带两个行李箱,行李箱内分别装有毒品可卡因12012克(含量为63.8%)、11878克(含量为79.2%)于2013年8月18日乘坐CA908航班由巴西联邦共和国圣保罗市出发,途径他地,于2013年8月20日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被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已被全部起获并收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下列证据中相互印证���部分予以确认:1.证人黄某证言证明:旅检处要求对CA908过境航班重点查验。2013年8月19日,我科上班后就对CA908航班的旅客进行了重点核查,布控了两名香港旅客,其中一名有托运行李,一名无托运行李。早上6点29分,CA908航班在首都机场落地,旅客开始准备通关。我们布控的其中一名有托运行李的香港旅客WONGTAK准备办理转机手续乘坐CA101航班飞往香港。我们通过航空公司调取了WONGTAK的托运行李信息,发现其有两件托运行李。我们对两件行李立即进行布控。早上7时,WONGTAK通过安检并经过T3E现场海关。我将其拦下并带至海关现场玻璃核查间,准备对手提行李进行查验,在查验过程中询问其是否有托运行李,其称无托运行李,但是我们在其手提行李背包内发现一张其乘坐CA908航班的登机牌,登机牌后贴有两张国航的行李票。行李票号和我们布控的两件托运行李号是完全一样的。于是我们将WONGTAK带至海关托运行李核查间,同时联系国航行李托运部门,将这两件托运行李送往行李核查间。在我们对黄德询问两件行李箱的情况时,黄德说行李箱不是他的,旅检关员问他两张托运行李票是怎么回事,黄德说他上飞机后,他把背包放在了行李架上,是别人把行李票放在他的背包里的。当时我们核对了行李票上的姓名与黄德护照上的英文姓名是一样的,我们又核对了行李条与行李票上的编号都是一致的。在对黄德随身的背包进行查看中,我们的旅检关员发现了一串钥匙。我们就让黄德拿着这串钥匙去试着开那个灰蓝带图案硬质拉杆箱,黄德也不太愿意配合工作,试了两下不行,就由我们的关员来尝试用钥匙开箱,试到一把小钥匙时可以转动锁芯,我们就让黄德自己打开了箱子。在灰箱内发现12块长方形状���品,是用黄色胶带包裹,还有一些衣服。当时我们也是让黄德自己用钥匙试着开黑色硬质拉杆箱,黄德当时也不太愿意配合,试了两下后,就由我们关员来试,用钥匙试了一下之后都不行。这个黑色的行李箱上有密码锁,我们关员就试着用“000”作为密码开锁,结果就打开了黑色的行李箱,行李箱里面有12块长方形块状物品,是用银色锡纸包裹,还有一些衣服。现场对两行李箱内的物品进行初检,发现是毒品可卡因。然后我们请示领导后报缉私局。在查获现场,我一直都在。在我们对两个行李箱进行查验的过程中,黄德没有接触两个行李箱内的物品,因为当时两个行李箱内已经发现了毒品可疑物,我们是不会让嫌疑人触摸箱内的任何物品的,在现场我们旅检关员也会有专门的人员来负责盯着黄德,不让他随便走动。在旅检现场,黄德只接��了他自己的背包内的物品。过境旅客下飞机后由E楼三层过边防,然后乘扶梯下至E楼二层,通过安检通道后到达海关现场,经过海关现场后可准备乘坐中转航班出港。根据海关总署第25号令第三条、第八条规定,现场海关认为有必须查验的过境旅客行李时,可对其进行查验。WONGTAK,香港护照,中等身材,1米6左右,到现场时身穿蓝色上衣、黑色裤子、黑色皮鞋。我是和同事曹某一起进行的查验。2.证人曹某证言证明:2013年8月19日19时许,我在分析CA908航班的舱单时,发现有两名香港籍旅客是从巴西圣保罗经停北京转乘CA101航班前往香港,因为此前这条航线出现过携带毒品的事,我就对这个航班重点分析了一下。我对这两名香港籍旅客进行了布控,发现其中一名香港籍旅客无托运行李,另一名有两件托运行李。我们通知国航的工作人��将这两件托运行李拉至海关的查验间,我们对这两件行李进行X光机查验,发现两件行李里均有规则的长方形块状图像。因为我们对这名旅客进行了布控,所以当这名旅客通过安检时会有系统提示我们这名旅客的位置,在这名旅客通过出港海关时,我们将这名旅客找到。该人叫黄德,英文名WONGTAK,男性,60多岁,1.6米左右,上身穿蓝色绒质上衣、黑色裤子、黑色鞋,随身携带了一个黑色双肩背包。我们对这名旅客随身携带的背包过机和查验,未发现异常。我们试图让黄德自己打开两个托运行李箱,但是发现两行李箱都已上锁无法直接开启。在询问黄德是否有钥匙可以打开两行李箱时,黄德称没有钥匙。随后我们在查验其斜挎包时发现一串钥匙,我们询问黄德这是否是其钥匙,他称是其钥匙,于是我们要求黄德用这串钥匙尝试去打开灰色的拉杆箱。黄德在尝试打开灰��行李箱时,不是很配合工作,尝试两把钥匙后就不再尝试,后来我们继续用钥匙尝试开箱,最后用一把黑色的小钥匙可以在灰色行李箱锁具内转动。我们转动后让黄德尝试开箱,这次黄德顺利将行李箱打开。打开行李箱后,发现有十二块长方形用黄色胶带包裹的块状物,还有一些衣物。黄德只是将灰色行李箱打开,然后就没有再接触行李箱,更没有接触行李箱内物品。打开灰色行李箱后,我们又要求黄德用其一串钥匙尝试开启黑色行李箱,黄德仍十分不配合尝试几次后就不再尝试,后来我们继续尝试。但没有钥匙能开启黑色行李箱。随后我们又尝试用行李箱上密码锁开启行李箱。我们询问黄德是否知道密码,黄德称不知道。我们后来发现将密码拨至“000”时,黑色行李箱锁具有反应。此时我们将黑色行李箱交由黄德尝试开启,黄德顺利将行李箱打开。打开行李箱后,发现行李箱内有十二块用锡纸包裹的块状物,还有一些衣物。经初检,两个箱子内的长方形块状物为毒品可卡因。黄德就只是将黑色行李箱打开,然后就没有再接触行李箱,更没有接触行李箱内物品。后来经检测,两行李箱内的块状物均是毒品可卡因。然后我们就移交缉私局了。在全部开箱查验过程中,黄德没有接触过行李箱内任何物品。刚找到黄德时,他不承认自己有托运行李,后来从他的背包中找到了行李票,和箱子上的行李票名字一致,都是WONGTAK,和旅客护照上的英文名称一致。他始终都不承认他有托运行李,也不知道行李里有什么东西。黄德乘坐CA908从巴西圣保罗到北京,换乘CA101从北京到香港。海关对于过境旅客的行李物品均准许过境,一般不予查验,但是海关认为必要时除外,而且过境旅客不论其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均��得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黄德过境要通过出境海关现场。3.证人田某证言证明:2013年8月20日当天,查获了一起中国香港旅客黄德涉嫌走私毒品的案件。我当时在特检室,主要负责对黄德的两个行李箱的查验工作。我们将黄德和他托运的两个行李箱带到特检室,准备进行查验。开始我们让黄德自己打开两个托运的行李箱,但是两个行李箱都已上锁无法打开。后询问黄德是否有钥匙,他称自己没有钥匙。后来,我的同事在查验其斜挎包时,发现一串钥匙。经询问,黄德承认是自己的钥匙,于是我们要求黄德用这串钥匙打开灰色的行李箱,但他不是很配合工作,尝试两把钥匙后便不再尝试了。后来,我们继续用这串钥匙尝试开箱,最后发现一把黑色的小钥匙可以在灰色行李箱锁具内转动。我们转动后,让黄德尝试打开行李箱。黄德顺利将灰色行李箱打开,我们发现行李箱内有十二块长方形黄色胶布包裹的块状物和一些衣物。黄德在开启灰色行李箱的过程中并没有接触过箱内的物品。打开灰色行李箱后,我们又要求黄德用他的那串钥匙打开黑色行李箱。但是,黄德仍然不是很配合,尝试几次后便不再尝试。我们又继续尝试,发现没有钥匙能打开黑色行李箱。后来,我询问黄德是否知道行李箱上的密码锁的密码,他称并不知道。我就尝试调密码锁,后发现将密码调至“000”时,锁具有反应。后来,我打开了黑色的行李箱,发现行李箱内有十二块锡纸包裹的块状物,还有一些衣物。我记得黑色行李箱内有一条灰色的裤子,一件条纹状的短袖T恤,我们进行了重点检查,主要是想比较一下衣服与黄德的身材是否相符,后发现与黄德身材符合。黑色行李箱在打开的过程中,黄��没有接触过行李箱内的物品。黄德没有接触过两个行李箱内的任何物品。当我打开黑色行李箱的时候,黄德在场,只不过被隔离在特检室里的另一个区域。4.证人全某证言证明:2013年9月25日我配合北京海关缉私局的侦查员前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作为翻译协助讯问了一名犯罪嫌疑人,嫌疑人是一名香港籍的老头,说的是广东话。2013年9月25日录制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提讯室的讯问录像是我协助讯问的,声音是我的声音。黄德2013年9月25日的讯问笔录是我作为翻译协助制作的。5.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毒品)字[2013]第FYA1304301-2013DP1602号毒品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黄德持有的用黄色胶带包装的白色粉末4份、用锡纸包装的白色粉末4份,均系可卡因,分别净重12012克(含量为63.8%)、11878克(含量为79.2%)。6.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员将毒品可疑物破拆,将得到的白色粉末装于证物袋内,送北京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7.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证明:涉案毒品可卡因12012克(含量为63.8%)、11878克(含量为79.2%),已于2013年9月5日被收缴。8.北京海关旅检处关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在确定黄德为重点查验对象后,经查询相关信息了解到该名旅客有两件托运行李。CA908次航班抵京后,国航地面服务部的行李工找到上述两件行李,并送至T3E海关托运行李开箱间,交由海关关员。9.旅检现场查获录像、旅检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对毒品包裹物进行破拆的录像及毒品称重录像证明:黄德通过机场安检、其托运行李箱内毒品被查获、对毒品包裹物进行破拆及毒品称重等情况。10.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黄德涉嫌走私毒品案旅检现场查获录像由旅检总控录制,后侦查员前往旅检总控调取录像并制作光盘。11.北京海关旅检处关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海关关员查验黄德的过程中,共佩戴四台执法记录仪,四台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12.北京海关旅检处关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海关关员将四台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制成光盘,交予海关缉私局。13.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证明:查获的被告人黄德走私的毒品及所用行李箱等情况。14.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现场照片是由海关缉私局刑事技术队梁清负责拍摄,拍摄时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侦查员全程在场,拍摄完成后梁清制作成照片卷后移交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1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在案扣押物品的情况。16.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8月20日,北京海关缉私局接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移交黄德涉嫌走私毒品线索。接线索后,侦查员立即前往旅检现场调查取证,并将黄德带回海关缉私局审查。经审查后,侦查员对黄德涉嫌走私毒品案立案侦查。立案后,侦查员对黄德的涉案物品予以扣押。由于扣押时时间已至深夜,侦查员无法找到与本案无关的良好市民作为见证人,因此在扣押过程中,由担任翻译���王杰作为见证人。17.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出具的查获物品移交单证明:海关旅检处移交给海关缉私局涉案物品的情况。18.登机牌、行李票、乘机及托运行李信息证明:黄德的行程及托运行李的情况。19.出入境信息证明黄德出入境的情况。20.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黄德为过境旅客,过境时未办理入境手续,后因黄德涉嫌走私毒品被查获,因侦查工作需要为其办理了入境手续。21.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公物证鉴字[2013]45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证明:拉杆箱两个,编为1-1、1-2号检材,黄德持有的钥匙1串,编为2号检材。送检1-1、1-2号检材系立式旅行拉杆箱,其中1-1号检材为彩色箱,1-2号检材为黑色箱。1-1、1-2拉杆箱外观均完好,箱体能够正常开启和关闭。1-1、1-2号检材上各装配有2个旅行箱锁,分布在长边提手的两侧。经检验,4个锁具表面均未检见异常痕迹,1-1号检材上锁具性能正常,1-2号检材锁具内部组件已不具备控制锁芯的功能。2号检材上共串有10把大小不等、牙花形态各异的钥匙(分别编为2-1至2-10号检材),使用2-1至2-10号检材分别对1-1、1-2号检材上的锁具进行开启试验,2-1号检材均能够开启和锁闭1-1、1-2号检材上的4把锁具。经对2-1号检材的钥匙牙花进行检验,未检见有异常痕迹。22.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公物鉴函[2014]23号关于公物证鉴字[2013]4528号物证检验意见书中照片文字说明的更正函证明: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了公物证鉴字[2013]4528号物证检验���见书。经核查,由于校对问题,物证检验意见书照片部分中首页照片的文字说明有误。现将公物证鉴字[2013]4528号物证检验意见书所附首页照片中的文字说明“1号检材的全貌照片”更正为“1-1号检材的全貌照片”,“2号检材的全貌照片”更正为“1-2号检材的全貌照片”。23.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公物鉴函[2014]22号关于公物证鉴字[2013]4528号物证检验意见书有关情况的说明函证明:送检的两个拉杆箱分别编为1-1、1-2号检材,每个拉杆箱上各装配有2个旅行箱锁,送检钥匙串编为2号检材,钥匙串上的10把钥匙分别编为2-1至2-10号检材。经试验,2-1号检材钥匙能够开启和锁闭1-1、1-2号检材上的4把锁具;2-2至2-10号检材钥匙无法开启1-1号检材上的2把锁具。24.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在海关查获现场,旅检关员对黄德随身挎包内的钥匙与装有毒品可疑物的拉杆箱进行了开启性测试,发现其中一把钥匙可开启其中一拉杆箱。因此,海关缉私局侦查员在立案后将该把钥匙予以扣押,其它钥匙因无法开启拉杆箱侦查员未予扣押。2013年9月5日,侦查员委托公安部对在扣黄德钥匙与拉杆箱进行开启性鉴定时,鉴定人员提出此鉴定需提供其它钥匙进行比对,因此侦查员将黄德一串钥匙(其中包括在扣钥匙)作为检材送检。25.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首都机场海关关员在检查时发现被告人的两件托运行李内共藏有二十四块毒品可疑物,其中一个黑色硬质拉杆箱中装有银白色锡纸包装的长方形块状毒品可疑物十二块;另一个灰蓝底有图案的硬质拉杆箱内装有黄色胶带包装的长方形块状毒品可疑物十二块,同时,两拉杆箱内还分别装有衣物等随身用品。后海关缉私局侦查员在与旅检处关员进行随案物品移交时,旅检处关员将两拉杆箱内共计二十块毒品及两个拉杆箱分别移交海关缉私局侦查员,两拉杆箱内衣物均存放于原箱内,随两拉杆箱一并移交。移交时,两拉杆箱内衣物未作单独列名。移交后,侦查员也未移动两拉杆箱内任何物品。后侦查员将黑色硬质拉杆箱中白色黄黑相间横纹T恤(Fortei牌)一件、白色浴巾(Teka牌)一条、白色浴巾(Ibis牌)一条、浅绿色T恤(Gongzipaike牌)一件、浅色裤子(FrancoDonati牌)一条、毒品包装物银色锡纸和灰蓝底有图案的硬质拉杆箱中灰色T恤(musky牌)一件、深蓝色T恤(HONGKONGDISNEYLAND牌)一件、浅绿色T恤(quipaiche牌)一件、短��衬衣(蓝色格子衬衣shermanpoggio牌)一件、黑色七分裤(XJHAO牌)一条、黑色秋裤(无牌)一条、深蓝色秋裤一条、绿色毛毯(JolitexTernille牌)一条、毒品包装物黄色胶带及毒品外包装透明塑料膜送往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提取脱落细胞与黄德血液进行DNA比对。现上述物品存放于北京海关缉私局证物室。26.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出具的更正说明证明:2014年4月21日,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出具的关于黄德涉嫌走私毒品案涉案物品的《情况说明》,其中“旅检处关员将两拉杆箱内共计二十块毒品及两个拉杆箱分别移交我处侦查员”说明有误,现更正为:“旅检处关员将两拉杆箱内共计二十四块毒品及两个拉杆箱分别移交我处侦查员”。27.北京��关旅检处关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8月20日,旅检现场查验中国籍香港旅客黄德,在与缉私局移交的过程中,将旅客两个托运行李内的衣物全部放回一并移交,未作单独列明。28.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痕迹检验技术处出具的鉴定受理登记表证明:拉杆箱及钥匙拾把等物品被送检的情况。2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海关缉私局受理本案及立案的情况。30.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8月20日7时,黄德乘坐CA908航班由巴西圣保罗经停西班牙马德里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过境欲乘坐CA101航班前往香港。首都机场海关关员在检查时发现黄德的两件托运行李内共藏有二十四块毒品可疑物,其中一个黑色硬质拉杆箱中装有银白色锡纸包装的长方形块状毒品可疑物十二块,毛重12000克,另一个灰蓝底有图案的硬质拉杆箱内装有黄色胶带包装的长方形块状毒品可疑物十二块,毛重13000克。经初检,两个行李箱内的毒品可疑物均为毒品可卡因,毛重合计25000克。31.拘留证、逮捕证证明:黄德于2013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32.护照原件照片、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德身份情况,系香港永久居民。33.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出具的来源说明证明:在旅检现场,旅检处关员向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移交黄德涉案及随身物品时,一并移交黄德随身携带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E469796(4))。现该证件存于北京海关缉私局。34.被告人黄德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8月3日左右,跟我一起做油漆工的阿明到我家找我,问我有一单生意做不做,就是让我帮他朋友“A仔”带两个箱子从巴西圣保罗带到香港,到香港会有人来取。阿明跟我说要给我买往返机票并等我回到香港给我3万港币作为报酬,我就答应了这件事。当时阿明要给我4万元港币的钱让我买机票,但是我没拿,说买机票时再说。我就把电话告诉阿明,让他告诉要带东西的“A仔”。阿明没有和我说带的是什么东西,我当时没考虑问阿明带的是什么东西,我本来也是要去圣保罗卖玉器的,现在有人给我出机票,我就答应了。8月9日,“A仔”给我打电话,约我在香港大浦区大元屯附近的聚宝楼酒家见面。下午5点多,我在酒家大厅见到“A仔”。当时见面时就我和“A仔”两个人,我之前没见过他也没有打过交道。“A仔”和我说让我去巴西带些水晶石什么的回来,他给我买往返机票,回到香港后,他会自己到我家再给我3万元港币好处费,还告诉我到了巴西后,离开圣保罗当天,到圣保罗机场的一家自助餐厅里,找一个戴红色帽子的华人取货,找到这人时就问是不是“A仔”让你过来的,那人就会把要带回香港的东西给我。“A仔”只是和我交待我只需要把这两个箱子在巴西托运就可以了,两个箱子到香港机场后,我不用管取行李,“A仔”会派人去直接取行李,我不用把行李票给别人。我们吃点茶点,大约待了1小时。之后我们就去买机票了。“A仔”用现金买的机票,大概花了3万9千港币。之后在我出发前我们就再也没有联系了。我从香港出发时没有行李托运,只随身带了一个黑色的双肩包,双肩包里面装了一些玉器和衣服。有一条黑色的西裤,一条军绿色在裤脚有四个口袋的休闲裤。三条内裤。有三件有领子的T恤衫,两件灰色有竖条纹,另一件是天蓝色的有横条纹。有两条短裤,一条是大花的,一条是黑色的。还有一双黑色的运动鞋。我去巴西时带了大概是成本两万港币的玉器。我准备在圣保罗25街就是唐人街摆地摊卖,圣保罗当地应该说西班牙语,我不会说西班牙语和英语,我一般都卖给华人,说不通就用手语比划。普通话慢点讲,我可以听懂。那里有许多广东人,我的货多数卖给广东人。我去过四次巴西,但不知道巴西是否出产水晶石和宝石。我不了解在巴西水晶石和宝石贵不贵。我一年在香港收��大约十二万港币左右,“A仔”让我带两行李箱水晶石和绿宝石,给我出往返机票,又给我3万元港币好处费,我认为正常,因为我觉得“A仔”让我带的东西一定比他给我的价钱要高一点,我没有想太多,有生意就做了。我是2013年8月10日17时左右,从香港乘坐飞机大概21点左右到北京,24时左右再转机前往巴西圣保罗,从香港出发乘坐航班号我不记得了,应该都是中国国航的飞机,飞机行程要途经西班牙马德里。到巴西我待了几天后,8月18日,我乘坐CA908航班从巴西出发,8月20日早上6点30分到达北京,计划早上7点30分再乘坐CA101航班回香港。我从巴西带回来的是红色帽子的华人给我的两个行李箱,一个是黑色的拉杆箱,一个是灰色有图案的拉杆箱。我不知道行李箱内是什么东西。我没有打开过行李箱,行李箱都锁着的��现场照片和物证照片上的衣服都不是我的衣服。我的那把小钥匙确实不是两个箱子的钥匙。公物证鉴字[2013]45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中恢复内容是我手机中的内容,应该没有“A仔”和阿明的电话。在案扣押的登机牌、托运行李票和两个行李箱上托运条是我此次的从巴西回香港的登机牌、托运行李票和两个行李箱上的托运条,我已经签字确认。对于被告人黄德所提其不明知所托运的行李箱内藏有毒品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黄德采用行李箱托运的方式走私毒品,逃避海关检查,在其托运的行李箱中查获毒品,其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无证据印证其系被他人蒙骗实施走私毒品行为,应当认定其明知是毒品而走私,故黄德的该项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黄德的指定辩护人所提黑色皮箱中的白色黄黑相间横纹T恤在海关旅检处可能被污染,故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3]第FYB1307845-WZ784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存在瑕疵,不宜作为本案的定罪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据在案材料酌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黄德的指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德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经查,该项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黄德的指定辩护人所提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并未对社会造成实质危害的辩护意见,经查,因我国海关及时查获涉案毒品,涉案毒品才未流入社会,黄德走私毒品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国海关监督管理制度和毒品管理制度,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采纳。对于被告人黄德的指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德系初涉毒品犯罪,并非毒品再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德具有前科,希望法庭对黄德给予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虽不能证明黄德系毒品再犯和曾涉毒品犯罪,但黄德在本案中走私毒品可卡因分别净重12012克(含量为63.8%)、11878克(含量为79.2%),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其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走私毒品可卡因,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数量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黄德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随案移送扣押物品,本院依法予��处理。本院根据被告人黄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德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随案移送的黑色硬制拉杆箱一个、灰蓝色底有图案硬制拉杆箱一个、MOTOROLA牌手机一部、钥匙一把(编号:607)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海地代理审判员 段 伟代理审判员 陈旭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