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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如海与刘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海,刘光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202号申请人李如海,男,68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刘光辉,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9日11时申请人刘如海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刘庄村路口与刘光辉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鲁******号小型面包车。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鲁******号小型客车一辆查封于庆云县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至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