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党丽与李磊、王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张党丽,市民。被执行人:李磊,农民。被执行人:王永,市民。申请执行人张党丽与被执行人李磊、王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5年07月21日作出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磊、王永在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5年07月21日作出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