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贺祈虎与王宏宾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贺祈虎,男,生于1956年XX月XX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宏宾,男,生于1967年XX月XX日,汉族。贺祈虎与王宏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1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劳务费16250元,承担诉讼费103元。本案执行费120元,共计16473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仅自觉履行2000元,本院依法划拨其存款700后由本院收取执行费120元,申请人领取2580元。申请人尚有13773元未得到受偿。但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民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