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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福利化工原料厂与李作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淄博市淄川福利化工原料厂,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山嘴头村西。法定代表人:李作迁,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蒲水业,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坤锋,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作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琳,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淄川福利化工原料厂与被告李作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淄川福利化工原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淄博市淄川福利化工原料厂负担。审 判 员  高凤淑审 判 员  姚 丽人民陪审员  袁延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