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飞腾与阮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腾,阮怀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2701号原告:张飞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海军,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怀军,男,汉族。原告张飞腾诉被告阮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杨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飞腾的委托代理人杨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怀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飞腾诉称:原被告系业务上的合作关系,被告方经常从原告处购买苗木,截止到2014年1月22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苗木款103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付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苗木款103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阮怀军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1、身份证信息,户籍信息查询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103000元的事实。被告阮怀军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从事苗木买卖交易。2014年1月22日,被告阮怀军给原告张飞腾出具一张便笺,记载“欠张飞腾苗木款共计壹拾万零叁仟元整103000,阮怀军”。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现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支付货款,要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达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被告未支付相应的货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9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怀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飞腾货款人民币103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3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阮怀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满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雯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