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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东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田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537号原告田某,市民。被告周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员 陈红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建恩书 记 员 李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