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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广东智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广东智友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44号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袁海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世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广东智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玉柳行。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智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莫文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祁世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已建立了多年的供需关系,截止到2014年9月,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9626.4元。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被告负有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现被告以无正当理由拒付原告货款,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不受约定,不守信用,理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62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信息查询结果、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记账回执4(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9626.4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智友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海鹰绝缘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2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靳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