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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佳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586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佳唯(外号“佳佳”),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佳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晓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佳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上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李佳唯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第一小学”附近一奶茶店以人民币(下同)100元贩卖冰毒0.3克给吸毒人员陈XX、罗XX吸食,从中赚取67元。2015年6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佳唯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金威酒店”门前以150元贩卖冰毒0.7克给吸毒人员罗XX吸食,从中赚取50元。2015年7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李佳唯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金威酒店”门前准备再次贩卖毒品给罗XX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李佳唯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3小包共2.5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佳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贩毒地点、查获的毒品及现场称重的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书,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佳唯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李佳唯所犯罪名成立。鉴于李佳唯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李佳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佳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胜人民陪审员  张益群人民陪审员  郭汉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展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四十七条��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