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苗洪民、许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苗洪民,许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国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洪波,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苗洪民,男,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许素琴,女,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苗洪民、许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世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