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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6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吕×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16958号原告吕×,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家利,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晓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家利,被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吕×诉称:2008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20日在双方户籍地通州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8月4日生育女儿取名吕×1,女儿一直由原告父母协助抚养。现原被告双方已经分房居住两三年之久,双方因性格差异和观念问题经常争吵,甚至已经牵连双方父母。现双方均认为二人结婚太匆忙,婚前缺少足够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来良好的婚姻感情基础,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认为双方已经精神极度疲惫和饱受折磨,感情再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女儿有原告抚养,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深厚,不然也不会照顾原告父母,原告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的父母支配,我的工资作为整个家庭的开销,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并未分居,两人之间有争吵很正常,但没有想到原告会起诉离婚,作为女方,结婚这些年自己尽了责任,与原告有商有量平日主动给公公婆婆买礼物,过年过节也会给些费用,双方是自由恋爱,自己知道原告本质不坏,很爱原告,无法接受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我方愿意给予原告更多的宽容和理解,据说原告有第三者,我方有信心,也希望法院给一个机会,去换回原告的心和爱,我方坚持认为,只要有空间、时间,就可以让原告重新回到家庭之中,给孩子一个温暖的家,我方辛苦的为原告父母操劳,原告提出离婚,让自己有点心寒,孩子一直跟随女方生活,因为原告在天津上班,原告的父母协助看护孩子,双方有共同财产,婚后这些年双方的工资以及双方婚后新建的四间房屋、一个车库,封起了院子,翻建的十六间房屋以及两间库房,另外还有土地补偿金都在原告父母那里保管,另外还有一辆捷达车。综上,我方认为双方之间感情尚未破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0日,吕×与周×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有一女。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所以坚持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努力维护家庭。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虽然二人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摩擦与纠纷,但一方不能以此为由动辄起诉离婚,双方应当认真总结,找出问题所在,寻求对策解决问题;耐心沟通,学习夫妻相处之道,互相珍惜,互相爱护,维护好夫妻感情和完整的家庭。本案中,原告吕×要求离婚,被告周×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吕×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晓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姜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