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法民初字第04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崔袁与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袁,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4820号原告崔袁,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滨河大道北岸弘禹骄园二部一号楼4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袁诉被告重庆远华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袁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崔袁负担。审判员  刘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