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3100号原告于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洪岩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洪岩承担。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