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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二旺、高香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二旺,高香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74号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二旺,男,1953年4月12日出生。被告高香梅,女,1952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史二旺、高香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毛 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