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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4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史建平与黄英、邹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建平,黄英,邹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602号申请执行人史建平,电话。委托代理人吴兴乔,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英,电话。被执行人邹旭,电话。申请执行人史建平与黄英、邹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新民初字第0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232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4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汽车、商品房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