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3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栾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栾X,王X1,王X2,王X3,王X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31838号申请人栾X,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王X1,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王X2,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王X3,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申请人王X4,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2015年10月16日,申请人栾X、王X1、王X2、王X3、王X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区德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德调字第4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坐落在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3号楼14层4单元1404号房屋某楼(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西字第x**号)归栾X所有,王X1、王X2、王X3、王X4放弃上述房屋的继承权,其他无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栾X、王X1、王X2、王X3、王X4在北京市西城区德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德调字第4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栾X、王X1、王X2、王X3、王X4在北京市西城区德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德调字第4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万人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