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法执字第4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彭晓峰与郏县弘旭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郏法执字第477-4号申请执行人彭晓峰,男,1979年6月2日生。被执行人郏县弘旭出租车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彭晓峰与郏县弘旭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郏法罚字第10号罚款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罚款人王建利至今未交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罚款人王建利在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市中兴路支行的存款在1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青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杨红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姬登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