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项××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5435号原告项××。被告王××,无职业。原告项××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訾文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项××诉称,我与被告于1955年经人介绍相识,1956年在老家河北省玉田县登记结婚。自1992年起,我与被告分居至今。由于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长期分居,感情已经破裂,确实无法共同生活。故现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我与被告婚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现在八十多岁高龄了,我不想离婚,而且永远也不想离婚。年轻时我与被告有矛盾,那时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都忍着不离婚,原告被判刑入狱我也没有提出离婚,现在老了,我更加不想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5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56年左右在河北省玉田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二女一子,其长女幼年夭折,长子项明、次女项丽均已成年。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家庭纠纷等产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进行抗辩,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每一个小家庭关系的安定祥和牵涉到社会大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原、被告均应慎重处理离婚纠纷。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将近60余年,在漫长的婚姻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家庭纠纷等问题产生矛盾,这在夫妻生活中应在所难免。现在双方均系八十岁的高龄老人,更应当相互照顾,相互搀扶,相互慰藉,以求更好地安度晚年,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以不离婚较为适宜。原告应珍惜双方将近六十年的夫妻情意,给予双方重修感情、改善关系的机会,被告亦应加倍珍惜机会,正确认识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改善自身不足,积极寻求化解家庭矛盾的最佳方法。维持家庭长久美满比组建家庭更需要双方用心付出,只要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妥善化解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夫妻关系定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项××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訾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庞智慧书 记 员 陈 镭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