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法民初字第0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海成与陈开友,范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成,范鑫,陈开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309号原告刘海成,男,生于1965年3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丽,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鑫,男,生于1985年6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陈开友,男,生于1977年3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刘海成诉被告范鑫、陈开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洋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泽坤、邓长海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海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鑫、陈开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成诉称,被告范鑫于2014年8月17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被告陈开友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现借款已到期,原告因向被告催款无果,特来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被告范鑫、陈开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范鑫于2014年8月17日向原告刘海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刘海成现金60000.00(陆万元整),借款期限5个月。借款人:范鑫,身份证号:50023419850602xxxx,担保人:陈开友,2014年8月17日。”自借款到期日至今,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海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陈开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9095.53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且有效,被告范鑫应当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于原告刘海成要求被告范鑫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被告陈开友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该笔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海成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陈开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范鑫、陈开友负担,保全费210元,由原告刘海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述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刘洋洋人民陪审员  刘泽坤人民陪审员  邓长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