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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才喜与寇增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喜,寇增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涉民初字第00932号原告:李才喜(又名李财喜),农民。被告:寇增民,农民。原告李才喜与被告寇增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4年9月24日,原告受被告雇佣在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地上干活,原告在工作中被电锯锯伤左手大拇指,原告住院治疗,被告支付医疗费4000元后就不再支付。原告索赔未果,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寇增民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才喜因受伤所致的医疗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于2015年12月1日前履行完毕;二、原、被告对其他事宜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杨彦花审 判 员  江文海人民陪审员  张富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