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与董力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董力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032-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黄伟锋,院长。被执行人董力恒,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7393,住河南省商丘市。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董力恒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董力恒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财产调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斗法执字第10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海波审判员 黎嘉荣审判员 邱雪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志祥附:裁判文书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