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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3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郭焕春与郑建宇、郑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焕春,郑建宇,郑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3027号原告郭焕春,男,1971年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郑建宇,男,1984年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郑美兰,女,1984年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焕春与被告郑建宇、郑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焕春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焕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建宇、郑美兰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