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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建卫、范友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卫,范友芳,宋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李建卫,男,汉族。申请人范友芳,女,汉族。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史雄博,男,汉族。被申请人宋朝晖,男。申请人李建卫、范友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朝晖驾驶及所有的陕A6G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20000元整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建卫、范友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朝晖驾驶及所有的陕A6G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文峰审 判 员  罗银环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来卫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