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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三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何驰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64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驰,济南毅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64号原告何驰,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济南毅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来营,董事长。被告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郑崇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驰与被告济南毅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原告何驰负担。审 判 长  王 云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王俊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