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9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贡显峰与秦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显峰,秦道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9641号原告贡显峰,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振,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道宇,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原告贡显峰诉被告秦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青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褚海营、唐薇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贡显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道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贡显峰诉称,原告与被告原为雇佣关系,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开车,在原告为被告开车期间,被告共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9500元。并在2014年元月20日由被告亲笔打写欠条,承诺在2014年元月29日前全部还清,但被告未信守承诺,现下落无踪,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9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秦道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贡显峰与秦道宇原为雇佣关系,贡显峰为秦道宇开车,负责接送工人等。2013年,秦道宇因资金紧张,分别向贡显峰借款共计人民币29500元。2014年1月20日,秦道宇向贡显峰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贡显峰人民币现金共计如下:工资柒仟元整,借款贰万玖仟伍。修车费壹仟伍(佰)元整。共计欠款:叁万捌仟元整。承诺在2014年元(月)29日前全部还清”,秦道宇在该欠条落款“欠款人”处签名,并写有其身份证号。还款期限届满后,秦道宇未偿还贡显峰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秦道宇向贡显峰借款,贡显峰向秦道宇提供借款,秦道宇为贡显峰出具欠条,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贡显峰要求秦道宇偿还借款,秦道宇理应偿还。故贡显峰要求秦道宇偿还借款295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秦道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道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贡显峰借款二万九千五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八元及公告费,由被告秦道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 青人民陪审员 褚海营人民陪审员 唐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穆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