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世南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后溪镇岩内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南,厦门市后溪镇岩内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500号申请执行人吴世南,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厦门市后溪镇岩内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后溪镇岩内村。诉讼代表人林跃孟,组长。申请执行人吴世南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后溪镇岩内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后溪镇岩内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含存放于厦门市后溪镇岩内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内)价值人民币40078元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庆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梁世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