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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上铁世纪家园业主委员会与刘建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15号原告: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上铁世纪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庆云,主任。委托代理人:陶万良,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刚,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第三人:安徽建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刚,经理。第三人:蚌埠市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上铁世纪家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刘建刚、第三人安徽建鑫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家园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建刚现已死亡,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上铁世纪家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上铁世纪家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