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商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章淼与易通全网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1246号原告章淼。被告易通全网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原告章淼与被告易通全网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易通全网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章淼诉称:2014年8月16日,原告在看过被告在众多媒体上登载的关于网络电话的宣传后携带110万元现金与被告洽谈并签订《E通讯城市总代理协议书》,将100万元及市场秩序保证金10万元转给被告。原告为此租房进行营业。在原告销售期间,出现不少用户反映使用E通卡后出现拨打不出、信号不清、中途无信号等故障,并有多人到店投诉。被告违背招商承诺,导致原告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E通讯城市总代理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预留的现金35.68万元;3、被告退还货款554432元并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被告易通全网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被告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所在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查明:易通全网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2日,住所地为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开发路28号(B)。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易通全网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开发路28号(B),本案依法应由其住所地所属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之无管辖权,被告易通全网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易通全网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俞建中审判员 何海军审判员 方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叙瑾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1.1施行)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