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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唐学彬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彬,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华行初字第73号原告唐学彬,男,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马力焜,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济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吉,住成都市,系成华区人社局法制科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志宏,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唐良智,市长。委托代理人秦琛,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筠,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家新,男,汉族,住武侯区,系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原告唐学彬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诉至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唐学彬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唐学彬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学彬负担。审 判 长  彭有志人民陪审员  吴群芳人民陪审员  顾理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梅 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