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07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4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林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倩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