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烟台市润茂保鲜包装产业有限公司与杨玉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润茂保鲜包装产业有限公司,杨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润茂保鲜包装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沁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任廷茂,经理。被执行人杨玉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大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玉光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