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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贾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97号罪犯贾崎,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2日作出(2006)州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2000元人民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贾崎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龙小芝经济损失13693.14元人民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昌滨经济损失3557.94元人民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2月10日、2012年9月11日、2014年1月21日,经本院三次刑事裁定减刑共计四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贾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贾崎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1分。因违规被扣量化考核奖励分3分。本次减刑未交罚金、履行民事赔偿款。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崎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有违规行为,且又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崎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