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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三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机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机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机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号投资创业服务中心***号。法定代表人:徐瑞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广文,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村水利部知青楼。法定代表人:曹祥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祥海,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机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传奇时代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三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机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广文,被上诉人传奇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祥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传奇时代公司在原审中诉称,传奇时代公司独家在全球范围内依法享有经著作权人都梁创作并授权的作品小说《亮剑》(432千字)、《血色浪漫》(630千字)、《狼烟北平》(440千字)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的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以传奇时代公司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主张相应权利。传奇时代公司发现机客公司未经许可、分别在机客公司电脑PC网站(www.159.com)及手机WAP网站(wap.159.com)上为公众提供《亮剑》、《血色浪漫》、《狼烟北平》作品小说收费下载阅读服务而非法获利,严重侵害了传奇时代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机客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6万元并支付合理支出3967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解放军文艺出版社第3版出版发行了署名为都梁的作品《亮剑》,内容包括正文43章及尾声,字数432千字。2009年4月29日,国家版权局对《亮剑》向杨湛(别名都梁)颁发了2009-A-01702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2004年3月,长江文艺出版社第1版出版发行了署名为都梁的作品《血色浪漫》,字数512千字。2009年4月29日,国家版权局对《血色浪漫》向杨湛(别名都梁)颁发了2009-A-017025号《著作权登记证书》。2006年4月,长江文艺出版社第1版出版发行了署名为都梁的作品《狼烟北平》,字数440千字。2009年4月29日,国家版权局对《狼烟北平》向杨湛(别名都梁)颁发了2009-A-017028号《著作权登记证书》。2009年9月2日,杨湛授权传奇时代公司独家全权处理与杨湛全部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亮剑》、《血色浪漫》、《狼烟北平》等)著作权有关的全部事务;在全球范围内对杨湛的全部作品的数字出版发行行使专有使用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上述权利享有再许可权;以传奇时代公司名义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对任何侵犯作品著作权的第三方主张相应权利。《授权书》具有溯及力,自签发之日生效,有效期为10年等。2011年4月21日,传奇时代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康余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周康余打开公证处计算机设备,登录Internet网络,在地址栏中输入www.159.com进入机客网网站首页。在首页页面中点击“手机应用商店”下的“手机电子书”后,显示“机客手机电子书”页面内容,在该页面中“搜索”项下的“搜索关键字”栏目内输入“都梁”,点击“搜索”按钮后,显示搜索结果页面内容。在该搜索页面中出现的作品包括《狼烟北平》、《血色浪漫》。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的标题《狼烟北平》,显示该作品简介及下载页面内容,手机电子书大小82kb,下载次数118次,手机电子书价格0机客币,更新时间为2007年9月5日。在下载页面中部点击“狼烟北平第1节普通版82KB.jar下载”后,显示“文件下载”,点击保存,在桌面形成一个压缩文件,同样点击“狼烟北平第2节普通版37KB.jar下载”、“狼烟北平第1节加强版82KB.jar下载”后,点击保存,在桌面形成另两个压缩文件。点击第二个搜索结果的标题《血色浪漫》,显示该作品简介及下载页面内容,手机电子书大小192kb,下载次数2110次,手机电子书价格2机客币,更新时间为2008年10月12日。在下载页面中部点击“血色浪漫第1节普通版192KB.txt下载”后,弹出“请先登录,下载此资源需要2机客币”的对话框页面内容。点击“确定”按钮后,显示“机客网会员登录中心”页面内容,输入用户名ZHOUKANGYU和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显示“充值中心”页面,点击“神州行充值卡充值”,显示“神州行充值”页面内容,输入神州行卡号和密码进行充值成功后,在“充值中心”页面左侧点击“充值历史”,显示“充值记录”页面内容,在该页面中,显示充值10元,进帐1000机客币。回到下载页面中部依次点击“血色浪漫第1节普通版192KB.txt下载”、“血色浪漫第2节普通版192KB.txt下载”、“血色浪漫第3节普通版192KB.txt下载”、“血色浪漫第4节普通版193KB.txt下载”、“血色浪漫第5节普通版146KB.txt下载”后,形成五个文件被保存在计算机桌面。在上述“机客手机电子书”页面中“搜索”项下的“搜索关键字”栏目内输入“亮剑”,点击“搜索”按钮后,显示搜索结果页面内容。在该搜索页面中出现的作品包括《亮剑》。点击第二个搜索结果的标题《亮剑》,显示该作品简介及下载页面内容,手机电子书大小134kb,下载次数995次,手机电子书价格1机客币,更新时间为2007年11月29日。在下载页面中部依次点击“亮剑第1节普通版134KB.jar下载”、“亮剑第2节普通版133KB.jar下载”、“亮剑第3节普通版129KB.jar下载”、“亮剑第4节普通版130KB.jar下载”、“亮剑第5节普通版129KB.jar下载”、“亮剑第6节普通版111KB.jar下载”后,分别形成六个文件被保存在计算机桌面。上述每个下载文件均有不同的编号。在上述作品简介页面均有“将本页分享到(腾讯QQ、人人网、开心网、百度、新浪网等其它网站)”内容。回到“机客网”网站首页页面右侧点击“充值”按钮后,显示“充值中心”页面内容,用户名ZHOUKANGYU账户余额为968。在该“充值中心”,显示可以有易宝支付、银行卡充值、手机支付充值、神州行充值卡充值等多种方式充值机客币。传奇时代公司代理人周康余在上述公证处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beian.gov.cn后按回车键,显示“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首页内容,通过查询,www.159.com网站名称为机客网,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鲁I**备09062130号-2,主办单位为机客公司,审核时间为2010年9月17日。点击“详细信息”,显示网站域名为159.com,网站负责人姓名王子考。在“山东红盾信息网”首页页面右侧点击“网上办公”项下的“企业信息查询”,显示“山东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平台”页面,在“企业名称”栏输入“山东机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查询到该企业注册证号为371325228006042。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网站查询到“山东机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周康余上述操作过程及形成的文件进行了公证,并于2011年4月21日出具了(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261号公证书。2011年4月12日,传奇时代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康余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处公证人员对周康余的手机设备(型号:MOTOXT702)进行清洁性检查并查看该手机操作系统的上网设置情况。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周康余使用其自备手机上网登陆“wap.159.com”(机客网),并在该网站中进行操作。显示:“wap.159.com”(机客网)网站首页页面底部有“目前共9228113位机客中国第一手机应用商店”和“鲁B2-20080037”,在该页面顶部点击“登陆”后,显示“用户登陆”页面内容。在“用户登陆”页面输入“6951198”和密码,登陆后显示“wap.159.com”(机客网)网站首页页面内容。在机客网首页顶部点击“进入我的地盘”,显示“我的地盘”页面内容,在该页面底部点击“机客币:493机客币[赚取]”,显示“机客币”页面内容,显示用户6951198当前财富:493机客币。点击“什么是机客币”显示“机客币是机客网提供的虚拟货币”,点击“如何充值机客币?”显示“在首页选择充值,进入充值页面,可以选择神州行充值卡、手机短信、盛大卡、征途卡等进行充值,输入卡号和卡密码,选择相应的金额即可充值。在机客网网站首页底部点击“帮助”,显示“下载帮助”页面内容,显示“下载帮助:在首页输入WAP编号或者名称,然后选择要下载的图书,软件,游戏,主题。然后出现结果页面。”在机客网网站首页中部的“搜索应用名称”上的空白栏内输入“亮剑”,之后点击“搜索应用名称”,显示“请选择搜索类型”页面内容,点击“搜电子书”按钮,显示搜索结果页面内容。再点击标题“5、亮剑”,显示作品封面及介绍页面内容,在该页面点击“保存”,文件名为“200794181311.umd”的文件被保存至手机SD卡中。经过相同的操作找到“血色浪漫”、“狼烟北平”的相应文件并保存到手机SD卡中。在查找“血色浪漫”有关页面中存在文字内容:“血色浪漫,作者,都梁,www.159.com整理制作,并提供下载。”打开手机SD卡中存储的文件,查看并浏览到三部作品的文字内容。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周康余上述操作过程及形成的文件进行了公证,并于2011年4月12日出具了(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142号公证书。2009年8月18日,传奇时代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康余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周康余打开公证处计算机设备,登录Internet网络,进入新浪网。在新浪网上查询可见:《亮剑》的点击率3.3亿多次,《血色浪漫》的点击率1.2亿多次,《狼烟北平》的点击率235万多次。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周康余上述操作过程及形成的文件进行了公证,并于2009年8月21日出具了(2009)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3628号公证书。2012年1月13日,传奇时代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康余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对其上网登陆相关网站并在其中搜索、查看相关网页内容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周康余打开公证处计算机设备,登录Internet网络,从网上查询到:中共中央宣传部决定授予根据小说《亮剑》拍摄的电视剧等8部作品第十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特等奖”。《亮剑》被北京市委宣传部组织专家、学者、读者和主流媒体评为21世纪10年“最具影响力图书”。国家广电总局局长王太华《在影视创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谈到《亮剑》是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丰收的优秀主旋律作品之一。中央宣传部出版局、中央文明办协调组、新闻出版总署出生管理司组织全国出版社开展的“我喜爱的好书”推荐活动中,小说《亮剑》被推介为全民阅读的“我喜爱的好书”。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周康余上述操作过程及形成的文件进行了公证,并于2012年1月13日出具了(201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85号公证书。2013年4月7日,传奇时代公司通过律师向机客公司发出律师函,通知机客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亮剑》、《血色浪漫》、《狼烟北平》等作品的著作权,要求机客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传奇时代公司为本次诉讼共支出费用包括:公证费3000元,复印费900元,邮寄费171元,交通费2351.3元,住宿费751元。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亮剑》、《血色浪漫》、《狼烟北平》等署名作者为都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传奇时代公司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证明杨湛笔名为都梁,杨湛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涉案作品《亮剑》、《血色浪漫》、《狼烟北平》的著作权。根据杨湛向传奇时代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传奇时代公司根据杨湛的授权合法取得了杨湛所著《亮剑》、《血色浪漫》、《狼烟北平》等作品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有权就涉案小说提起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侵权诉讼。因机客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授权书系伪造,对其称传奇时代公司无权提起诉讼的答辩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机客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下载的小说《亮剑》、《血色浪漫》、《狼烟北平》等与传奇时代公司取得授权的《亮剑》、《血色浪漫》、《狼烟北平》等小说内容相同,且未经传奇时代公司许可,侵犯了传奇时代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261号公证书、(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142号公证书的内容来看,机客公司经营的机客网站不仅对其提供下载的作品进行了分类,推荐,分享,还对涉案作品进行了整理、编号,而且在具体页面中有“www.159.com整理制作,并提供下载”字样,故该侵权内容为机客网站直接提供,机客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机客公司答辩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其在经营中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没有改变网友上传的作品内容,亦未从中直接获利。但机客公司未能就该主张提供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的证据,而且即使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基于互联网的“注意力经济”效应,下载本身即是对网站关注程度的扩大,能够为机客公司网站带来经济效益。同时机客公司通过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收取了费用,从中获取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其行为也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并且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机客公司亦未提交证明其已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且采取了合理、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的相关证据,故机客公司关于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其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传奇时代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发现了机客公司在其网站提供涉案作品下载服务的事实,已知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2013年4月7日,传奇时代公司通过律师向机客公司发出律师函,通知机客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亮剑》、《血色浪漫》、《狼烟北平》等作品的著作权,要求机客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传奇时代公司该通知行为系其向机客公司提出要求,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至2014年8月18日向法院起诉,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机客公司关于传奇时代公司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答辩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传奇时代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机客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机客公司因侵权行为的实际收益也无法确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机客公司的使用情况、经营规模、主观过错、传奇时代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并参考稿酬支付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00元。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山东机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www.159.com、wap.159.com上提供《亮剑》、《血色浪漫》、《狼烟北平》等作品的下载服务;二、山东机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三、驳回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0元,由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34元,山东机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26元。上诉人机客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传奇时代公司承担。其主要理由是:1、传奇时代公司主体不适格。传奇时代公司仅提供授权书,未提供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因此其诉讼主体不适格。2、传奇时代公司提起诉讼时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传奇时代公司提供的相关公证书,其在2011年4月21日就知道侵权事实,但直到2014年8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3、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机客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经营中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审法院判赔数额过高。被上诉人传奇时代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机客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以下三点:一是传奇时代公司是否本案适格主体;二是传奇时代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是机客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否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一、关于传奇时代公司是否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本院认为,传奇时代公司原审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够证明杨湛是涉案《亮剑》、《血色浪漫》、《狼烟北平》三部作品的著作权人,传奇时代公司提供的2009年9月21日的授权书能够证明该公司经杨湛许可取得了上述三部作品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著作权及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故传奇时代公司有权就机客公司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主体适格。机客公司关于《授权书》不足以证实传奇时代公司已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因机客公司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传奇时代公司提交的《授权书》,故本院对机客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二、关于传奇时代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传奇时代公司自2011年4月21日就知道机客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传奇时代公司应在2013年4月20日以前提起诉讼。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因传奇时代公司在原审中提供律师函及编号为1001208618001的EMS快递详情单及查询打印件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13年4月7日向机客公司邮寄了律师函等相关材料主张权利,亦能证明机客公司签收了该律师函等材料,故本案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传奇时代公司在2014年8月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机客公司二审中虽否认收到过上述律师函,但其一审中认可收到了该律师函,并对该快递已由“徐瑞明签收”这一事实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其未收到律师函的主张不予支持。三、关于机客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否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传奇时代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可以从机客公司网站上下载涉案《亮剑》、《血色浪漫》、《狼烟北平》三部作品至电脑或手机上,从而获得涉案作品。机客公司虽主张其提供的是网络存储服务,涉案作品系网友提供,但对此主张,机客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机客公司在其网站具体页面中有“www.159.com整理制作,并提供下载”字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其实际也对上述涉案作品进行了整理、分类、推荐,并提供多种下载格式。故本院认为,机客公司系涉案作品内容的直接提供者,而非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机客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传奇时代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传奇时代公司损失或者机客公司侵权获利,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机客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主观过错及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600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机客公司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山东机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晓梅审 判 员  柳维敏代理审判员  张金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