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恢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杰之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保旺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杰之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保旺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钟丹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恢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杰之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中山北路***号*座*****室。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刘春雷,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萍,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保旺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891号210室。被执行人钟丹晔,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上海杰之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保旺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钟丹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保旺达保息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杰之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600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以160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钟丹晔对江苏保旺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25837.10元、保全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2400元,由江苏保旺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钟丹晔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2014年8月13日终结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于2015年3月30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已对相关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股权进行了查封。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和和解协议,并已开始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相关财产的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双方就债务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在履行,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若被执行人未能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标执行员 李建生执行员 金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雁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