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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祥垌经济合作社与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祥垌经济合作社,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蔡丽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636号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祥垌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安儒,主任(村长)。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严新,主任。第三人:蔡丽珠,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祥垌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第三人蔡丽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祥垌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祥垌经济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祥垌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祥垌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何泽汉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庆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