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祥垌经济合作社与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祥垌经济合作社,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蔡丽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636号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祥垌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安儒,主任(村长)。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严新,主任。第三人:蔡丽珠,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祥垌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第三人蔡丽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祥垌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祥垌经济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祥垌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茂名市电白区(县)马踏镇秀田村委会祥垌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何泽汉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庆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