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安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满仓,甘肃何小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支某某。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茂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