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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安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满仓,甘肃何小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支某某。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茂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