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慧与马瑜彤、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慧,马瑜彤,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350号原告:黄慧,住湖南省澧县。原告:马瑜彤,住湖南省澧县。法定代理人:黄慧,原告母亲。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坚,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胡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威,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慧、马瑜彤与被告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慧、马瑜彤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慧、马瑜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慧、马瑜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80元,由原告黄慧、马瑜彤负担。审判员 黄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