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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28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新文与朱来群、赵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文,朱来群,赵小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886-1号原告刘新文,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小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来群,农民。被告赵小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文诉被告朱来群、赵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来群、赵小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来群、赵小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文撤回对本案被告朱来群、赵小艳的起诉。审 判 长  郭翔升审 判 员  郭厚利人民陪审员  刘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