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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定陶县恒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丁丽、陈显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陶县恒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丁丽,陈显峰,丁胜利,冯元辉,刘中敬,菏泽恒康海绵有限公司,定陶县众信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587号申请人:定陶县恒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丽被执行人:陈显峰被执行人:丁胜利被执行人:冯元辉被执行人:刘中敬被执行人:菏泽恒康海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定陶县众信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定陶县恒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丁丽陈显峰丁胜利冯元辉刘中敬菏泽恒康海绵有限公司定陶县众信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卜祥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永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