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綦法民初字第07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周应福与重庆市南桐矿业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应福,重庆市南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388号原告周应福,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光银,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南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清溪桥87号。法定代表人张敬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应福与被告重庆市南桐矿业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应福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应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周应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许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