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时商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泰州市海洋船用阀门厂与朱林、黄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海洋船用阀门厂,朱林,黄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商初字第0073号原告:泰州市海洋船用阀门厂,住所地江苏省农业示范园区海陵区红旗街道中菱社区。法定代表人:吴宏兔,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马泽芝,泰州市海陵区新东郊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林,村民。被告:黄慧,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海洋船用阀门厂与被告朱林、黄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海洋船用阀门厂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林、黄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海洋船用阀门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州市海洋船用阀门厂撤回对被告朱林、黄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泰州市海洋船用阀门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仇秋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