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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一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1747号原告谭某,女。被告谭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原告谭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以已与被告自行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 判 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师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