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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振涛与被执行人孙梦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振涛,孙梦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1460号申请执行人朱振涛,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孙梦想,男,199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朱振涛与孙梦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开少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孙梦想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朱振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梦想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权共10.115万元,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少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霄珍审 判 员  范 伟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