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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城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泉伟、郭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泉伟,郭丽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商初字第292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宏伟。被告卢泉伟。被告郭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泉伟、郭丽霞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2元,减半收取28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