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业安与黄婷玉、刘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48号原告刘业安,男,汉族,1987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黄婷玉,女,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刘鸿辉,男,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业安以二被告已向其偿还全部借款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业安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业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88元,由原告刘业安负担。审判员 甘 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婉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