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申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吉林市耦联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静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市耦联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于静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10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市耦联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九江路。法定代表人:赵万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雷,该公司工程部部长。委托代理人:路景文,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静春,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于淑芬,女,汉族,1966年2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桦皮甸村桦皮甸屯。再审申请人吉林市耦联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静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吉林市耦联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冯志义审 判 员  王鹏才代理审判员  阎道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桂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