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林通、许学明与许学明、徐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通,许学明,徐桥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804号原告:徐林通。委托代理人:吴旭军。被告:许学明。被告:徐桥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林通诉被告许学明、徐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林通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林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林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徐林通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骆苏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