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敖德财申请执行袁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敖德财,男,1951年9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执行人袁林,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敖德财申请执行袁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合同欠款20,600.00元及利息(据实结算),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09.00元。但被执行人只履行10,000.00后,剩余债务至今未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陈 兴 发审 判 员 王 光 元代理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