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2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光与雷军伟、王迎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雷军伟,王迎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264-0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雷军伟,男,197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迎旺,男,1979年4月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与雷军伟、王迎旺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雷军伟现关押在正阳县看守所,其位于正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的住房公积金已另案强制执行,王迎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师广宾 微信公众号“”